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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国际Galaxy科普:最高罚款5万元!最新货运处罚清单出炉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2.01

    近日,交通运输下发了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简称《目录》)的通知 。《目录》明确规定了设定了货运车辆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事项。

    最高罚款5万元!最新货运处罚清单出炉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省、设区的市或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省、设区的市或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政处罚

    责任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省、设区的市或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省、设区的市或县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目录》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目录》印发后,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编后语:

    最高罚款5万!卡友们在行车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规范行使,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扣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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